(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0-01-16    阅读次数: 3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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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二、功能描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四、设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九)《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


五、受理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填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含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

3. 单位职工工资报表,加盖单位财务章。

4. 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原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企业提供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其他单位提供说明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说明:

(1)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在异地开设个人账户的,单位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所属职工异地个人账户进行清理。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应为其办理退休提取或封存手续。

(4)单位采用委托代扣缴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参照《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代扣缴款服务指南》同步准备相关申办材料。

(5)单位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业务的,请参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使用说明》同步准备相关申办材料。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单位经办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提交申办资料。

(二)网上办理:

1. 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办理,输入网址:http://qcdzh.scjg.henan.gov.cn;

2.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输入网址:http://zfgjj.ly.gov.cn/。请参照《网厅及窗口受理单位开户预登记流程》办理。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决定:工作人员打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回执》交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工作人员将单位资料按《…单位登记回执》、《…单位登记表》、《…职工开户清册》、职工工资报表、单位成立材料、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顺序依次拍照归档。

(四)送达:工作人员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回执》等交单位留存。当场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咨询:0379-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zfgjj.ly.gov.cn/和微信公众号(lyzfgjj)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zfgjj.ly.gov.cn/ 。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市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路市民之家3楼D区服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县(市)吉利区: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三)合作银行网点:委托办理机构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节假日不办理


十六、附件

附件1:《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附件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

附件3: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


2. 新设立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比例、缴款方式、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等信息,并宜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等。

(三)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5. 职工是否可以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答: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需先对异地个人账户进行销户或封存处理。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应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详见个人账户转移服务指南)。


6. 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有个人账户,事后被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封存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审计工作要求,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账户,被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封存的,职工只能保留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异地其他个人账户应办理销户或转移手续。如职工保留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在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时,申请人应向窗口工作人员出示本人异地账户处置回执(或现场出示“支付宝”手机客户端 - 【国家政务服务】-【住建服务】-【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核实申请人是否已对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处理。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及转移手续。


7.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归集专户有哪些?

答:详见《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信息》。



示范文本及下载

1. 归集业务 - 301-1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V23.xlsx

2. 归集业务 - 301-2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V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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