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河南隋祝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核查通知书》的公告
洛房金查〔2024〕第01-058号
发表时间:2024-09-29    阅读次数: 545

河南隋祝商贸有限公司:

现有职工张明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697元(单位缴存部分),张明负责承担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697元(个人缴存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为查清有关事实,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核实以下情况,向本中心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核查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 投诉人张明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情况、起始及终止时间;

2. 投诉人张明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凭证及每一年度的月均工资;

3. 投诉人张明诉求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正确与否;

4. 是否已为投诉人张明缴存法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已缴存的,请提供投诉人张明相关时段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5. 你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联系本中心查阅本案证据材料或委托人员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你单位对职工投诉无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网点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详见附件)。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艾豹、王博卫

行政机关电话:0379 - 64819336

行政机关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

附件:住房公积金应缴金额核算表  

                                     2024年9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核查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