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住房公积金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0-01-01    阅读次数: 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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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二、功能描述: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单位缴存(合规)证明。


三、适用范围:单位因上市、融资、审计、招投标等工作需要,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本单位(含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


四、设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5.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6.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7. “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

8. “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9.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10.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11.  “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12.  “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五、受理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决定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条件

(一)单位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二)单位已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员覆盖。

(三)单位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单位信息缴存登记信息不完整或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 单位填报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开具单位缴存证明申请表》。

3. 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说明:(1)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应为有权机关为其出具的上月或本月社保缴存(参保缴费)证明原件,证明所显示的在职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数相符;如有不符,还应提供相关职工的离职或工作调动文件原件。

(2)职工有在本单位其他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对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3)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等人员,且其不在申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申请单位与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原件,以及对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单位经办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办资料。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决定:工作人员打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交单位经办人确认并加盖审核用章。工作人员将单位资料按《…申请表》《…缴存证明》和申办材料等顺序依次拍照归档。

(四)送达:工作人员将开具的单位缴存证明等交单位留存。当场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咨询:0379-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zfgjj.ly.gov.cn和微信公众号(lyzfgjj)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zfgjj.ly.gov.cn。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市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路市民之家3楼D区服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县区服务窗口如下:


1. 偃师管理部 偃师市商都路全民健身中心3楼

2. 孟津管理部 孟津县朝阳大道便民中心四楼西北区

3. 新安管理部 新安县职高东金斗路居业华庭2楼

4. 洛宁管理部 洛宁县永宁大道中段北侧一高对面

5. 宜阳管理部 宜阳县红旗东路盛安花城楼下

6. 栾川管理部 栾川县伊尹中路2楼

7. 嵩县管理部 嵩县伊东新区东明花园楼下

8. 伊川管理部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都东路)

9. 汝阳管理部 汝阳县隆盛路行政服务中心1楼

10.吉利管理部 吉利区河阳路西段博泰花园办公楼2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十六、附件

附件1:316 -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开具单位缴存证明申请书.xls(式样见下)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1. 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读: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事宜;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与咨询。


2.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哪些事项?

解读: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单位缴存基数调整、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转移(同城、异地)、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汇缴、补缴等。


3. 单位如何为劳务派遣等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各类城镇单位及其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与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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