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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年11月3日 起,本服务事项 全市全网点通办。
一、事项名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适用范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可凭相关申办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设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条文说明,“3.2.1-3.2.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四)《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20〕4 号)规定:第六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或为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五)《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20〕4 号)规定:第十一条“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六)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会议纪要:...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洛三联动”情况报告》。会议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洛阳三门峡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区域联动,推进业务通办、数据共享等重点工作,形成具有实效的创新成果,构建洛阳三门峡公积金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四、受理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申办材料
(一)合同签订之日起 5年以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且加盖“房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或《现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付购房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提取申请人本市的中、建、工、农、交、邮储、中原银行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五)购买非我市行政区域以内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属同一行政区域内(市一级)),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住房 公积金缴存地应与购房所在地属同一行政区域内(市一级),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非销户状态且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
在三门峡购房视同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不受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七、提取额度
(一)提取凭证 5 年有效期内只可提取 1 次,合计提取总额不超出付款票据金额;提取时间职工自主选择,且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提取。
(二)在不超过提取总额的前提下,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注: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佐证夫妻关系的有效凭证,仍不能证明的由审批部门向有关部门函询验证。)
八、办理说明
(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需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核定贷款额度所需的存储余额后,可办理先提后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所购房屋性质必须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认定标准:1.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使用年限为70年的。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及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制式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
(六)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提取申请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提交申办资料。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决定:工作人员打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交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工作人员将单位资料按《…提取通知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提取申请人本人等顺序依次拍照归档。
(四)送达:工作人员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等交提取申请人留存,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十一、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咨询:0379-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zfgjj.ly.gov.cn/ 和微信公众号(lyzfgjj)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zfgjj.ly.gov.cn/ 。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市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7号,市民之家 (3楼D区)窗口 。
时间: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县(市)吉利区: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三)延伸银行网点:委托办理机构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节假日不办理
十六、附件
附件1: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提前还贷、手机号码修改)业务办理委托书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1. 职工购买非本行政区域自住住房的在哪种情况下符合提取条件?
解读: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刚性需求,购买非本行政区域自住住房的,需满足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应与购房所在地属同一行政区域内(市一级),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非销户状态且连续按月正常汇缴6个月以上。
在三门峡购房视同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不受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2.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有哪些家庭成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 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_T51353-2019)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职工购买的住房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并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的,须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或共产人,买受人或共产人无产权比例划分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买受人或共产人有产权比例划分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占房产比例份额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解读: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会如何处理?
解读: 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 至5 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应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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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 本: 个人提取(提前还贷、手机登记)业务办理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