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现有职工李海强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4666元(单位缴存部分),李海强负责承担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4666元(个人缴存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为查清有关事实,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核实以下情况,向本中心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核查材料,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 投诉人李海强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情况、起始及终止时间;
2. 投诉人李海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凭证及每一年度的月均工资;
3. 投诉人李海强诉求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正确与否;
4. 是否已为投诉人李海强缴存法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已缴存的,请提供投诉人李海强相关时段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5. 你(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联系本中心查阅本案证据材料或委托人员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你(单位)对职工投诉无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网点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详见附件)。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博卫、贾牧龙
行政机关电 话:0379 - 64819336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18-19层
2026年4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核查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