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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路心诚缴存2023年6月至2025年11月住房公积金6207元(单位缴存部分),路心诚承担该期间住房公积金6207元(个人缴存部分)。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5日内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为路心诚补缴2023.6-2025.11住房公积金6207元(单位缴存部分),路心诚承担该期间住房公积金6207元(个人缴存部分)。
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洛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通知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艾豹、王博卫
行政机关电 话:0379 - 64819336
行政机关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18-19层
2026年3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