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职能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洛阳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9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电子邮箱:lygjjxdk@126.com
通讯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19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邮编:471027)。来信请注明“《洛阳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洛阳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稿)
附件
洛阳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洛阳市支持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若干举措》(洛人才〔2022〕5号)精神,持续助力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吸引更多青年在洛阳创新创业创造,切实解决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人才支撑作用,吸引、留住、成就青年人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被限制使用,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人才可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
第三条 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人才年龄按照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日计算。
第五条 具体标准
一、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45周岁(含)以下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40周岁(含)以下硕士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师以上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缴存职工。
以上人才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在不超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缴存余额限制,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准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如有变动将及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办理流程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现行贷款政策中关于人才政策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洛房公积金〔2024〕9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