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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欠缴职工赵喜乐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4822元(单位缴存部分)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本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开始通过现场、邮寄和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洛房金责〔2024〕第01-071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赵喜乐补缴住房公积金。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本中心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陈述和申辩。催告期满,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艾豹、王博卫
联系电话:0379-64819336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
2025年5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