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住房贷款服务指南(试行)
发表时间:2024-10-08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带押过户”是指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有效衔接的一种交易方式。

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住房贷款适用于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住房交易行为、买方使用商业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交易行为。

二、申请条件

(一)通用条件

1.交易房屋卖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未设定居住权;

2.交易房屋仅为原贷款机构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

3.交易房屋住房贷款偿还正常,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况;

4.买卖双方已达成房屋交易约定,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登记。

(二)专用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应符合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商业贷款的买方应符合我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

三、申请资料

(一)个人要件

买方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需个人要件:

1.身份证:借款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仅限未成年子女,下同)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等);

2.户口簿: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或集体户口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离婚、丧偶的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

4.银行卡:借款人本人I类储蓄卡;

5.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6.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7.不动产登记信息协查授权查询结果告知单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①按照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当地房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住房套数,进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②申请人家庭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8.异地贷款职工出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生成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9.卖方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收款银行卡(产权人本人I类储蓄卡);

10.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买方申请使用商业贷款所需个人要件按照商业银行商业贷款所需个人要件准备。

(二)购房要件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和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

3.过户前的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和界定卡);

4.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有效凭证及首付款监管资金到账有效凭证;

(三)原抵押权人出具的“带押过户”《同意函》。

四、操作流程

(一)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住房

1.卖方提出“带押过户”申请。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卖方(原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向公积金中心或商业贷款银行申请,领取“带押过户”《同意函》。

2.贷款试算。买卖双方进行贷款试算,准确确认买方公积金可贷金额和卖方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剩余余额。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洛阳市存量房交易流程和要求,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等手续。

4.存量房资金监管。买方将首付款足额存入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

5.贷款审批。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通过后签订《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6.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7.发放贷款并结清原贷款。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贷款优先偿还卖方剩余贷款本金,多余部分发放至卖方银行账户;如贷款金额不足的,由卖方在贷款发放前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8.多登合一。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以及公积金中心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以及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的合并登记。

(二)买方使用商业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

1.卖方提出“带押过户”申请。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卖方(原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领取“带押过户”《同意函》。

2.贷款试算。买卖双方进行贷款试算,准确确认买方商业贷款可贷金额和卖方公积金贷款剩余余额。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洛阳市存量房交易流程和要求,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等手续。

4.存量房资金监管。买方将首付款足额存入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

5.贷款审批。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申请材料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商业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6.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配合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7.发放贷款并结清原贷款。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优先偿还卖方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多余部分发放至卖方银行账户;如贷款金额不足的,由卖方在贷款发放前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8.多登合一。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以及商业银行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以及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的合并登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支持买方一次性付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的“带押过户”业务。

(二)各县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住房贷款业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