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表时间:2020-10-15     阅读次数:

关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回复“503”即可获取本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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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0年11月3日起,本服务事项    全市全网点通办。  


一、事项名称: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适用范围: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回迁面积超出部分的,提取申请人可持相关凭证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设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条文说明,“3.2.1-3.2.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四)《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洛管委会〔2024〕1 号),...(三)支持旧房门窗更新提取和代际互助提取。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对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的自住住房,支持旧房门窗更新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旧房门窗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此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洛管委会〔2024〕1 号),...(一)规范改进使用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原则,对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主住房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洛管委会〔2024〕1 号),...(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通过阶梯限制设定,加大对违规提取当事人的惩戒力度。发现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先行 5年期限制提取贷款资格,按期退回的减为 3 年期限制提取贷款资格,限制期内仍不退回的,限制期满转为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进行使用金额限制。


四、受理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申办材料

(一)洛阳市行政区域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屋安置协议》(包含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要素),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专用章原件。

(二)5年以内购买回迁面积超出部分的房款付款票据原件。

(三)《安置房屋选房单》原件。

(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 提取申请人本市的中、建、工、农、交、邮储、中原银行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七、提取额度

(一)提取凭证 5 年有效期内只可提取 1 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提取时间职工自主选择,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二)在不超过提取总额的前提下,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旧房门窗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此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示: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提取条件且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证明配偶关系的结婚证、子女或父母关系的户口簿,以及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的由受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或提取申请人的单位)函询验证)


八、办理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及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制式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

(四)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洛管委会〔2023〕2 号)》执行。

(六)对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信息、对异地购房信息、对缴存地或户籍地信息的核查结果应随业务申请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七)配偶、子女、父母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证明配偶关系的结婚证、子女或父母关系的户口簿,以及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提取申请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提交申办资料。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决定:工作人员打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交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工作人员将单位资料按《…提取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屋安置协议》付款票据、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提取申请人本人等顺序依次拍照归档。

(四)送达:工作人员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等交提取申请人留存,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十一、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咨询:0379-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zfgjj.ly.gov.cn/ 和微信公众号(lyzfgjj)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zfgjj.ly.gov.cn/ 。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市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7号,市民之家 (3楼D区)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县(市)吉利区:业务经办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三)延伸银行网点:委托办理机构网点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节假日不办理


十六、附件

附件1: 个人提取(提前还贷、手机登记)业务办理委托书.doc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1.职工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因自住房屋征迁在哪种情况下符合提取条件?

解读: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协议内容有明确显示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并加盖所属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拆迁安置部门专用章。


2.房屋拆迁安置以后职工未发生房屋因面积超出补缴差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不能。职工在洛阳市行政区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回迁面积超出部分的,且发生差额缴款的符合提取条件。


3. 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装修或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是否属于拆迁面积补差的费用?

解读:不属于。


4.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会如何处理?

解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提取申请人因同一人多次虚假变更婚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参与提取,提供虚假户口簿、结婚证等申请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责令限期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采取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使用金额等措施,持续加大对违规提取当事人的惩戒力度。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申请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5. 有哪些情形,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解读:   根据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贷款未结清的;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4. 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有哪些家庭成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若职工购买的住房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并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的,须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或共产人,买受人或共产人无产权比例划分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买受人或共产人有产权比例划分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占房产比例份额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二)根据《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洛管委会〔2024〕1号)中规定: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旧房门窗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此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示范文本:  个人提取(提前还贷、手机登记)业务办理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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