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2-07    阅读次数: 3562

一、提取额度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按月偿还贴息贷款本息或提前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当期贴息贷款应还款本息总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规则

职工使用贴息贷款,按月偿还贴息贷款本息的,中心在贴息贷款审核发放(放款日期)之后5个自然日内,将职工首月应还本息(可提取资金)提前分别划转至提取申请人(含职工及配偶)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职工产生首月还款(首次还款日期)的次日,中心依据银行推送的职工还款信息,将职工首月发生的实际还款金额(可提取资金)分别划转至提取申请人(含职工及配偶)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后续还款资金划转以此类推。

职工提前结清或部分提前偿还贴息贷款的,中心依据银行推送的职工还款信息,于次日将对应的可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含职工及配偶)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三、办理说明

职工使用贴息贷款的,应在贴息贷款协议面签时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中心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可提取资金分别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四、常见问题解答

1.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职工使用贴息贷款的,在申请贴息贷款协议面签时,一并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中心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可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含职工及配偶)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使用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核定贴息贷款额度所需的存储余额前提下,可一站式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同时办理贴息贷款面签手续。

举例来讲:王先生和配偶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拟申请使用贴息贷款。按照规定:王先生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计25万元,要申请使用贴息贷款额度55万元,须保留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3万元。则,王先生和配偶可以在申请贴息贷款面签时,可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共计22万元,而后再办理贴息贷款面签手续。

假设王先生(借款人)申请通过的贴息贷款额度为55万元(等额本息),放款日期为2021年2月4日,每月应还贷款本息3000元,首次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4日,且王先生夫妻双方在贷款面签时分别与中心签订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则,中心在王先生的贴息贷款放款之后的5个自然日内,即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王先生首月应还款本息3000元,从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内划转3000元至王先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待王先生首月还款的次日,中心依据银行推送的还款信息,即2021年3月5日将王先生首月还款实际发生金额,从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内划转至王先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后续逐月以此类推。

如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有2000元,那么就将这2000元划转至王先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剩余的1000元部分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至其配偶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合计可提取资金依然是3000元;如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有1000元,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只有1000元,则合计最大可提取资金为2000元。

又如:王先生在某月某日对贴息贷款进行了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中心于次日从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内划转对应资金至王先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不足部分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内划转至其配偶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合计可提取资金不大于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金额。

再如:王先生在某月某日对贴息贷款进行了提前部分还款,后续按月还款金额发生变化,中心依据还款金额变化进行划转。

简单来讲:使用贴息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心将职工首月还款资金提前转至职工银行账户,后续产生的按月还款或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资金,依据银行推送的职工还款信息,于次日划转至职工银行账户。也就是说是按月(或按笔),将还款资金支付给职工。

如因提取申请人(含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致使可提取资金小于实际月还款额度而产生的逾期,由提取申请人承担不利影响。

 

2. 职工使用贴息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对于商贷本息部分如何办理提取?

解读: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组合贷款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可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开展组合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缓解购房者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购房职工提供帮助,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福利性。故使用组合贷款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 有哪些情形,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解读:根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贷款未结清的;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3. 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贴息贷款,婚后配偶如何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

       解读:职工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贴息贷款,按月偿还贴息贷款本息或提前结清、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职工及配偶(含婚后)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当期贴息贷款应还款本息总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商业银行不能增加配偶信息,申请使用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贴息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提前部分还款提取规则柜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