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中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内容的政策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2-06-21    阅读次数: 9228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时间
2022年6月7日至6月14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
(一)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财政局核准发放的2021年12月应发工资(含2021年10月调标部分)-公务交通补贴+(2021 年度文明奖+2021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取暖费和加班加点工资。
(二)事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财政局核准发放的2021 年12月应发工资(含2021年10月调标部分)+(2021年度文明奖+2021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30%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取暖费和加班加点工资。
(三)限额标准:按最高不高于2021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6912元的3倍(即 20736元),最低不低于1800和2000元两个档次申报。即市区(含偃师区和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
三、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问题,不完善信息或存在历史挂账的将无法进行基数调整。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单位尽可能使用单位网厅办理基数调整和汇缴业务。
(三)县区财政预算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