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1-14    阅读次数: 710

中心现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6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2008年7月14日,管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2018年8月1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业务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进行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归集业务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结合当前“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国家标准》(2018年8月1日,GB/T51271-2017);

(二)增加第五条: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应与用工单位明确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三)增加第六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四)增加第七条:在洛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含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驻洛军队文职人员,可依据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增加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职责。

(六)增加第十四条:对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予以规范:主要有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缴存信息和经办人信息等。增加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标准;增加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规定(较之前简化了办理手续,取消了户口本和居住证、人行信用报告、银行资金流水证明)。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较之前一档固定金额缴费模式,改为缴费区间自主选择缴费模式。

(八)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的规定: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增加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错账调整的规定: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公积金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2、因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十)修订完善第三十六条: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条件和方式,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十一)增加第三十七条:明确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的相关规定;

(十二)增加第三十八条:单位拒不办理转移、封存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十三)增加第六章网上归集,明确网上业务种类、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申请、网上归集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网上业务登录办理方式等;

(十四)增加第七章监督,明确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和本市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同时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利对单位落实归集缴存政策实施监督。

此次修订,由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规定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发文前按照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管委会名义印发实施。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洛管委会〔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