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1-14    阅读次数: 3306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3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将在市政府备案登记后正式印发,实施日期为今年10月1日,政策过渡期内,提取仍参照原政策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原文节选】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或为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解读: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新规实施后,办理以上两种提取时,将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其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刚性需求,防止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原文节选】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房屋 权属交易行为的,在一年内只能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在同一年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一年后提取。

解读:工作实践中发现有职工利用成交价值较低的房屋或故意低报房屋成交价,以达到承担很少一部分税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并每交易一次购房者即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不正常行为,防止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原文节选】第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可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解读: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_T51353-2019)职工买房后可提取其本人及配偶账户中的余额。

 

【原文节选】第十二条 对偿还购买含再交易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借款金额高于房屋成交价或契税计税金额的,或者贷款额明显高于政策规定比例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解读:职工再交易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发现其贷款金额高于房屋成交价或契税计税金额,或贷款金额与房屋成交价或契税金额比对后贷款金额所占比例高于当前规定政策要求的比例,据了解应是职工购房时为了逃税避税,故意虚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明显不符合市场正常交易行为。介于这种情况,我中心无法按照房屋实际价值进行核算其可提取金额,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原文节选】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解读:该业务应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出申请,提取发生额应转入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中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须在相应文书材料中说明并指定一人接收公积金提取发生额)。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管委会〔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