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1-14    阅读次数: 2980

一、背景情况

我市现行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6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2012年11月7日经管委会进行了修订。2018年5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业务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积金贷款工作,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修订了现行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3条,主要涉及提高贷款额度、商贷转公贷和异地贷款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采纳9条,未采纳4条,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0年7月3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及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规范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职工”等规范性用语。

(二)、提高了贷款额度

原来:“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修改为:“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家庭4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5万元,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100万元。”

(三)、异地贷款对象进行调整,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

原来:“户籍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享受异地贷款的政策

修改为:“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享受异地贷款的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管委会〔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