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9-03-27    阅读次数: 1003

2019年3月21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年度报告》以规范准确的文字、丰富翔实的数字,客观反映了2018年度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围绕系统扩面建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圆满的答卷。

2018年,中心实现归集66.59亿元,提取47.92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3万笔29.51亿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19.19万平方米,带动住房消费58.21亿元,实现增值收益3.15亿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95亿元,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平稳,资金资产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能力及范围大幅提升

2018年,中心坚持制度惠民,制定、落实惠民政策,以催建催缴为重点,以宣传培训为抓手,扩大制度的认知度,加大行政执法和诉求办理力度,确保年度缴存额稳步增长,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公平性。

中心依据国家5部委文件精神和省厅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在洛阳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按照住建部和军队总后勤部要求起草并出台了《洛阳市军队文职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制度宣传月活动,领导和干部职工走上街头,走进企业,现场讲解、散发传单,让惠民制度家喻户晓,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知度得以深入。针对职工实名举报单位未建欠缴公积金投诉,中心通过行政调解和限期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缴存单位

截至2018年底,全市实缴单位6682家,新开户单位数706家,净增单位422家。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2.1%,国有企业占14.7%,城镇集体企业占1.7%,外商投资企业占1.3%,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占23.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5%,其他占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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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存职工

截至2018年底,全市实缴职工55.38万人,同比增长5.5%。其中非本市缴存职工16.43万人,占比29.7%。新开户职工4.14万人,净增职工2.87万人。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0%,国有企业占38.1%,城镇集体企业占1.4%,外商投资企业占3.4%,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占15.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其他占7.8%。全市缴存职工人员构成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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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6%,中等收入群体占44.3%,高收入群体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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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存金额

2018年度,我市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额66.59亿元,同比增长11.5%,与2014年的43.65亿元相比,实现五年间年均增长10.5%。截至年底,缴存总额478.85亿元,缴存余额203.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2%、10.1%。人均年缴存额1.20万元,同比增长5.3%。



(四)新开户情况  

2018年,我市新开户职工41449人,同比增长0.8%,其中非本市户口人员12229人。

二、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发挥明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截止2018年末,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275.28亿元,同比增长21.1%。2018年度,25.94万名职工提取110.52万笔47.92亿元,同比增长15.6%,占当年缴存额的72.0%。当年通过公积金提取支持职工购房面积287.54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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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类提取占73.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9.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6%,租赁住房占0.5%,其它占0.1%);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占26.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其他占2.2%)。

2018年度,中心按照各级政府开展“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对中心35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大力开展网上业务办理,针对“互联网+公积金”业务推进要求,对网上业务办理进行规范和调试,现已实现缴存单位全业务和缴存职工个人退休(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提取、离职提取、提前还贷、异地转移业务的网上办理功能,为缴存职工提取提供便利,全年用于退休及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资金11.43亿元,占提取总额的23.9%,较上年增加4.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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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受国家房产政策调控及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2018年度我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03万笔,同比增长2.0%,较上年稍有增长。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房消费58.21亿元,购房面积119.19万平方米,有力地促进我市房产市场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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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突出保障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需求

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体为中低收入群体职工,主要支持其首次购买、中小户型住房,充分发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的需求。

全年发放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 90(含)以下占21.8%,90-144(含)占67.6%,144以上占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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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群体占42.3%,中等收入群体占57.6%,高收入群体占0.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占86.5%,改善性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占13.5%。 


3. 拓宽渠道,支持职工刚性购房贷款需求

2018年,为支持我市刚性购房职工的需求,中心推出二手房“公+商”组合贷模式,拓宽了贷款渠道,满足职工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求,提高了职工贷款额度,全力保障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基本需求,大幅减轻住房消费压力。全年已办理职工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245户,放贷金额7745.10万元。

中心启动省内异地贷款政策以来,累计发放省内异地贷款5451笔,省内异地贷款总额8.27亿元,贷款余额5.05亿元。本年发放省内异地贷款358笔1.07亿元,分别占省内异地贷款累计发放总笔数、总金额的6.6%,12.9%。

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9.51亿元,占当年洛阳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总额13.9%,套均贷款额28.65万元,与去年基本持平。


 

4. 减轻住房消费压力,公积金贷款优势明显

2018年,我市购房消费职工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5.64亿元。截至2018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家庭累计达13.63万户,贷款总额304.72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77.49亿元,占缴存余额的87.2%,比上年减少4.9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达20.5%, “住房公积金,圆您住房梦”已深入民心,成为职工购房之首选。

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额40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30年为例,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贷)和商业银行贷款(简称商贷)的贷款利率、月还款额、应还利息总额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公贷较商贷贷款年利率低1.65%,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合计少382.08元,如不考虑还款期间提前还贷及利率调整等因素,最终职工可节约支付利息1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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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借款期内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时,可登录洛阳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或到中心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还款银行卡实时扣收、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扣冲还,或二者结合等模式,方式灵活、操作便捷。职工可充分利用公积金账户资金,且无违约金、手续费等额外支出,切实减轻职工住房消费压力。

三、资金管理、增值收益、资产安全及社会效益优化提升

(一)资金存储结构

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9.72亿元。其中,活期 0.10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6.34亿元,1年以上定期5.2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8.0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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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我市无新增融资。截至2018年末,累计融资额6.4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二)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

1. 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63808.67万元,同比增长8.3%。其中,市中心 56990.08万元,铁路分中心6818.59万元。存款利息收入7511.4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6291.15万元,其他收入6.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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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共计32302.99万元,同比增长5.9%。其中,市中心29245.01万元,铁路分中心3057.98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9481.8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98.8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659.90万元,其他支出106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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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31505.68万元,同比增长10.8%。增值收益率1.6 %,与上年同期持平。与2014年度的26537.39万元相比,增长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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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安全

截至2018年末,个人逾期贷款余额47.97万元,其中,市中心无逾期贷款,铁路分中心逾期贷款余额47.97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度,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367.53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88亿元,同比增长14.2%,占个人住房贷余额比7.8%,。全市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个人贷款资金安全完整,风险管控全面有效。

截至2018年末,我市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试点经济适用房项目9个,共发放项目贷款额度8.7亿元,保障建筑面积121.60万平米,可解决1351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试点项目贷款于2016年7月已全部结清,贷款资金本息全额收回。

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中心资产状况良好,风险可控、资产资金安全。

(四)社会效益

1. 2018年,中心向市财政上交管理费用1903.35万元,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64.78万元。累计向市财政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91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促进了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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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末结余资金26.08亿元,高与近五年平均结余资金额15.0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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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金使用效率情况: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住房类消费提取额成逐年上升趋势,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等综合因素影响,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与上年基本持平。截至2018年末, 我市住房贡献率为97.3%,同比下降4.5个百分点。资金运用率为87.2%,同比下降4.9个百分点。指标值有所下降,全力保障了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学、运作高效、资金结构态势优质,整体管理运行水平逐渐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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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政策保障范围,服务效能全面提升

(一)提升信息建设,推出网上业务办理

中心围绕系统平台建设提升这条主线,先后完成云平台运行监控子系统和电子档案子系统搭建,以及三账查询、会计辅助核算、法院冻结等功能部署。在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柜面服务的基础上,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导向,基于自有数据信息,先后推出了退休提取、离职提取、提前还贷、贷款额度计算、还款账户变更和异地转移接续申请等个人网厅线上业务,可提前还贷额度由万元以上优化至千元以上。完成了网厅单位汇(补)缴业务、个人贷款结清业务凭证和个人缴存证明加盖电子签章部署。与市不动产管理机构建立了部门协查机制。

(二)出台政策,扩大公积金政策保障范围

2018年,中心出台《关于在洛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洛管委会 [2018]1号)、《住洛军队文职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洛房公积金 [2018]36号),进一步扩大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范围。

(三)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简政便民,提升服务

中心严格落实 “放管服”工作要求,出台《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服务的通知》,全面取消资料复印件,对多次办理同一事项的业务无需重复提交资料,对需要证明的相关事项由申请人提供改为中心函证查询,共减少归并申请材料31种。同时依据省市“三级十同”“一网通办”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业务目录、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业务办理,清理证明材料,实现了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五、相关指标解释

1. 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2. 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3. 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4. 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5.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6.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7. 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8. 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9. 当年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10. 融资总额:指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11. 融资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12. 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13. 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4. 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5. 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6. 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7. 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指标口径同上。

18. 贷款职工按单职工、双职工分类:单职工、双职工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使用额度的借款职工人数。

19. 当年通过提取支持职工购房金额:包括购房提取金额和还商贷提取的金额,不包括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


政策文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