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7-04-21    阅读次数: 2698

2016年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推进各项责任目标的落实,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各项业务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27日,中心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全面披露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政策调整等信息,现就《年报》具体解读如下:

一、年报编制总体情况

《年报》的编制主要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由公积金中心编制并提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业务运行分析评价

1.住房公积金缴存稳步增长。

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人数和金额保持稳步增长。全年实缴单位6282家(新开户559家),实缴职工51.81万人(新开户4.18万人),当年缴存额52.80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6%、3.1%和8.2 %。

2.住房公积金提取显著增加。

2016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5.17万笔,提取金额37.3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和15.99%同比增长。当年提取比率达到70.7%,比上年同期增加2.0 个百分点。

3.住房公积金贷款平稳发展。

2016年,我市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6万笔41.82亿元,分别同比降低1.4%、增长9.7 %。

三、财务收支与资产状况

(一)增值收益有所下降

2016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2335.73 万元,同比降低50.4 %,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了约2.20亿元。受计息利率调整及融资借款业务等因素影响导致业务支出大幅增长,是造成本年度增值收益下降的主要原因。

1.本年度的业务收入同比降低10.4%。

中心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调整至2.75%,五年期以上调整至3.25%,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93亿元,占整块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0.8%,同比降低9.00%,中心的业务收入约减少了14000万元。

2.本年度的业务支出同比增长105.3%。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同比增长118.25%。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分别为0.35%和1.1%),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计息规则的调整大幅增加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金额,本年度利息支出2.75亿元,占整块业务支出的比例为85.8%,同比增加1.49亿元。其中,仅结息利率提高就增加业务支出约7900万元。

(2)新增融资借款利息支出1311.38万元。

为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压力,2016年启动向商业银行融资借款业务,全年融资借款6.40亿元,实际支付融资借款利息1311.38万元。

(二)资产质量显著提高

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较为充足。

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03489.7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4 %。未出现使用个贷风险准备金核销逾期贷款的情况。

2.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四、社会经济效益总体评价

1.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比高,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还贷压力。

2016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7.35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比高达84.6%,说明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公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为保障房建设添砖加瓦。

2016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共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964.32万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上交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3289.33万元,有效促进了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项目贷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项目9个,项目贷款额度8.70亿元。均为经济适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共 121.60 万,可解决 13511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项目贷款本息已全部收回。

4.建立中心资金运行融资平台,缓解中心放贷资金压力,确保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一直在高位运行,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凸显,为妥善解决好这一制约公积金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好公积金的职能作用,在认真研究政策规定,提出了以向银行申请短期信用贷款的办法破解这一难题,并得到市政府和管委会的批准和同意,以及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2016年中心已借款6.4亿元,用于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确保了制度保障职能作用的发挥。

五、便民利民政策亮点

1.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制定了《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购房提取时限延长至5年;装修提取;物业费提取;公积金贷款先提后贷。于2016年3月1日发布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制度的“红利”。

根据建金管2015年20号文件,印发了《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将包括农业转移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使更多的人员享受到制度的“红利”。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新开户316人,缴存额179.33万元。

3.部门整合,提升工作效率。

2016年6月,中心市区营业部对汇缴业务大厅、个贷业务大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12329客户服务中心四部门进行整合,并明确负责人职责。同时稳步推行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岗位轮岗,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为人员统一调配打下坚实基础。积极提升服务质量,设立综合业务咨询平台,避免职工多楼层往返,实现了“当天提取、当天面签”,实现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全面受理汇缴业务。并将市区提取的财务核算业务下放到营业窗口办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

4.改善设施,展现中心形象。

2016年,进一步提升中心整体形象,一是改造公共环境。对营业大厅照明系统及服务场所的卫生间进行改造;二是整合服务大厅工作区域。分为三大工作区,即“主服务区”(汇缴业务办公区域);“担保服务区”(担保公司办公区域);“银行服务区”(中心市区合作银行经办人办公区域)。扩大缴存职工等待区域面积,设立温馨提示牌,使服务大厅工作井然有序。三是完善大厅标示标牌。将服务大厅标示标牌从新规划、设计,使其更醒目、更易懂,更好展示了中心处处为缴存职工着想的服务意识。
      5.提升服务,力争职工满意。

一是开展“践行两学一做,提升服务标准”专题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利用晨会、座谈会等对提高公积金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管理方法进行广泛研究讨论,提高群众满意率。三是把业务办理量、12329热线接听量进行月、季排名并公示;内部制定了《投诉责任追究办法》。通过有效措施,提升了工作人员积极性,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四是高度重视110联动工作,做到“三个一”(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办结)。中心110工作在全市联动工作排名不断提升。五是高度重视网民诉求、网帖回复,确保网民诉求、网帖回复及时、准确。六是草拟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讨论稿),为中心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有力保障。七是组织全体人员参加礼仪知识培训,塑造工作人员良好的素质修养及形象,提升主动服务的意识。

六、主要指标解释及调整情况

(一)主要指标解释

1.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2.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3.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4.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5.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公转商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6.当年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7.融资总额:指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8.融资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9.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10.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1.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12.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3.当年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末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14.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15.当年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当年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16.当年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17.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度末历年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1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20.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21.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22.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23.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指标口径同上。

24.贷款职工按单职工、双职工分类:单职工、双职工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使用额度的借款职工人数。

25.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26.当年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指当年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27.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二)主要指标调整情况

本年度住建部对《年报》模板进行了修改,调整了部分指标口径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当增补一些披露内容。相比于去年模板,本年度年报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披露了融资情况,包括当年融资额、当年归还额、融资总额、融资余额;

2.对缴存、贷款等业务数据增加多标准分类;

3.增加披露了异地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情况;

4.调整了“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标口径,由原来“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率”调整为“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年报》中“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标的同比增长数是去年同期数按今年新口径计算得来的。

5.调整了“住房贡献率”指标口径,由原来的“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调整为“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年报》中“住房贡献率”指标的同比增长数是去年同期数按今年新口径计算得来的。


政策文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