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信贷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报告》政策解读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3-11-29    阅读次数: 1855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家庭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1、按照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当地房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住房套数,进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2、申请人家庭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政策解读:在洛阳市区(不包含孟津、吉利、偃师)购房的申请人,通过洛阳市房地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套数,进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在洛阳市县区(包含孟津、吉利、偃师)购房的申请人,通过洛阳市房地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和县区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结果,进行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申请人在县区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结果中显示的家庭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二、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且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依据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后且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即5(含)年期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2.6%,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1%。此前,我市政策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含)年期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3.02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575%。

三、申请人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的,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有关规定利率上浮。

政策解读:依据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申请人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无论是否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有关规定利率上浮,即5(含)年期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3.02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575%。

四、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政策,租房提取公积金时提取限额可上浮50%。

政策解读:是指针对洛阳缴存职工家庭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该家庭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出台优惠政策满足家庭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多子女家庭申请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多子女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提取限额标准的1.5倍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缴存职工王某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含一名未成年子女)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政策出台前每年可按租房提取上限提取1400元*12个月=16800元,政策出台后可按租房提取上限提取1400元*12个月*1.5倍=25200元。

    五、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计算贷款额度时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政策解读:为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导向,实行租购接续使用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之前已按租房提取的金额与账户现有余额合并计算,以满足缴存职工对贷款额度的需求。

    例:李某在政策出台前,已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3次共计3万元;出台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后,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3万元)×10倍×缴存时间系数。


阅读延伸: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