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2〕104号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2-12-20    阅读次数: 7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