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1-15    阅读次数: 7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中心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

2.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4.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5.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

6.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7.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8.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二)属下列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中列明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三、公开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网址:http://zfgjj.ly.gov.cn/;

2.其它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的信息由各部门提供,各部门在信息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报新闻发言人审批后予以公开。经批准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1.管理中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379-64818909

传真号码:0379-64815318

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471023

电子邮箱地址:lygjj2021@163.com

2.申请的递交方式

(1)当面递交

申请人可通过管理中心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当面提交管理中心办公室。

(2)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申请表》寄至管理中心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将《申请表》传真到办公室。

3.申请的处理

管理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查询方式;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管理中心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其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监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中心监督电话:64811681

电子邮箱地址:lygjjjcs@163.com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邮编:4710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